申请人:兽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62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2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所描绘的事物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