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4731号《关于第21904771号“WOWSCHO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3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撤销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3140号“WOW I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40540号“W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37996号“W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并予以公告,其商标专用权已终止,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据以作出被诉决定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故应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分别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631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334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131号决定,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1284号“W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17年6月9日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3606号“WOW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17年11月7日被商评字[2017]第000013604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0373号“新铺网Shop W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