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24151号“素问本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3564号“素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96199号“素问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10588号“素问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主要识别部分、具体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素问本草”与引证商标一“素问”、引证商标二“素问堂”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