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海县青藏码头有机农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03620号《关于第22786481号“青藏码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81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19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684966号“青山码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