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丽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70083号“江南古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471号商标、第413114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江南古法”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江南”,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珍珠项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金、首饰盒、手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金、首饰盒、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