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洪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延伟(原被申请人:林口县林口镇万邦农机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对第20816134号“恒大奔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人“林口县林口镇万邦农机经销处”已于2017年5月24日注销,争议商标未在其注销前转出,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于2019年12月11日办理商标转让,由林口县林口镇万邦农机经销处转让至尹延伟名下。争议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便投入使用,并有销售发票等证据佐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黑龙江省林口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林地税 税通[2017]4441号、清税证明 林口税 税简注[2019]3008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林口)登记个销字[2019]第1018号;2、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3、收款收据;4、销售发票;5、实物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林口县林口镇万邦农机经销处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拖拉机;汽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送货用三轮脚踏车;助力车;缆车;搬运手推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空中运载工具;气泵(运载工具附件)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0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由林口县林口镇万邦农机经销处转让至尹延伟名下,我局据此将尹延伟列为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罗列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未在其注册人注销之日前转出,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所提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