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城壹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2482号“城壹汇 Com city one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0380号“COM16”商标、国际注册第799022号“COM4”商标、第9276243号“COM”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