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RO MOTORSPORTS EUROP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6688号“GT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2118号“贵天下GTX gui tian 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权力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赛马场提供的娱乐服务;娱乐,即赛车;汽车比赛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TX”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字母“GTX ”,字母构成相同,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