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多鲜面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7684号《关于第36816754号“多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62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010号“多鲜DA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诉讼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