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会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本至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42247号“本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231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评审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