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安市江凤禽蛋经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3865号“溢磷福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即使含有“磷”,但“磷”并不是人体所必须的元素,根本不用从食物中摄取,与钙等元素不同,“磷”作为元素相关公众并不熟知,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另,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磷”,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