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成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35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6089号“达观社乐朋及图”商标、第41348414号图形商标、第21906726号“宿管盒子 SUGUANHE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均已核准注册,考虑审查及审理的一致性、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推广,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商标详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三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