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57987号“永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永平 27657987

阅读:104359 2020-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平县营林经果站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浩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介休永平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03日对第27657987号“永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永平县”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县级地名,该县为了提升其农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投入大…

  申请人:永平县营林经果站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浩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介休永平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03日对第27657987号“永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永平县”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县级地名,该县为了提升其农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得“永平”成为一张靓丽的名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不仅带有欺骗性,还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永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撤销第27657987号“永平”商标申请的函》;2、《永平年鉴》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甜菜;新鲜黄瓜;新鲜蔬菜;新鲜土豆;酿酒麦芽”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永平”系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且其未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被申请人亦未就争议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进行申辩和举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二、仅凭申请人提交的《永平年鉴》尚不足以证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出产的新鲜蔬菜、酿酒麦芽等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以致争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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