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醉雲阁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72919号“宋元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2990号“宋元青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且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