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紫荆花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誉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99887号“金彩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93012号“彩螺螺蛳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完全具备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