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三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河南三诺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对第23426218号“狼人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261275号“狼人杀 Werewolves”商标、第19596443号“狼人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3、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产地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狼”的解释及“狼人杀”介绍资料;
2、北京大魔王桌面游戏俱乐部由北京华彩天成数字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关系说明;
3、“狼人杀”卡牌早期在实体店中的使用公证件;
4、“狼人杀”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参展照片、所获荣誉、媒体报道以及知名度证据;
5、申请人维权证据;
6、“狼人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8类“骰子;骰子杯;棋类游戏;麻将牌;纸牌;棋”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游戏卡;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图书阅读器;录像带;动画片;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商品上。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小柠同学”、“英雄连萌”、“太极人”、“膳存”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分别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苏打水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棋类游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超出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囤积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小柠同学”、“英雄连萌”、“太极人”、“膳存”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当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