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森利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0923号“森 森利源SENLI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第34341916号“森”商标因申请注册驳回现已无效,申请商标与之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98980号“森”商标、第26025539号“森 森胤木业”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