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环石达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9618号“SH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4697号“SHIDAR”商标、第16957774号“SHIDAO”商标、第16957886号“SHIDAO”商标、第5629123号“实达SHIDA”商标、第6680784号“世大SHID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五金器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SHIDA”,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仅一字之差,与引证商标四、五拼音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