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22461号“红小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1053号“小红鱼”商标、第40145762号“小红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二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被驳回,现已无效,申请商标与之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计算机文档管理、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为“红小鱼”,引证商标一文字为“小红鱼”,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的除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三项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