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763140号“北渔道”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北渔道 25763140

阅读:101828 2020-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北渔水产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苍海旭日商贸中心(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964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不予注册决定系依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所做出。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一、被异议商标“北渔道”与原异议人的第9393296号“…

  申请人:青岛北渔水产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苍海旭日商贸中心(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964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不予注册决定系依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所做出。原异议人异议申请理由为:一、被异议商标“北渔道”与原异议人的第9393296号“北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原异议人利益,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二、原异议人“北渔”品牌经宣传使用,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北京北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成都北渔水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北渔水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北渔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海带、牡蛎(非活)、水产罐头、虾(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3296号“北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水产罐头、海参(非活)、牡蛎(非活)、虾(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北渔”,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水产罐头、海参(非活)、牡蛎(非活)、虾(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经实质审查已排版初审公告,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二、申请人是一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拟商号为“北渔道”合情合法。三、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具有高度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并非对原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四、原异议人及相关公司存在恶意夺标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五、若申请人合法注册在先的“北渔道”不被核准注册,原异议人重新恶意申请商标,其将会窃取申请人既定劳动成果,将造成市场混乱,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破坏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营业执照、产品及包装照片、参加展会照片、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企业照片及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等打印件证据。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13日在海带、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牡蛎(非活)、水产罐头、虾(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9646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牡蛎(非活)、水产罐头、虾(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商品上部分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由北京苍海旭日商贸中心于2011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非活的)、龙虾(非活)等商品上。2018年12月5日,经名义变更程序,现商标注册人名称现为本案原异议人。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本案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牡蛎(非活)、水产罐头、虾(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北渔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北渔”,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牡蛎(非活)、水产罐头、虾(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鱼(非活的)、水产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牡蛎(非活)、水产罐头、虾(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鱼子酱、鱿鱼(非活)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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