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郭万强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超音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22737756号“人生一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弘扬民间烧烤美食文化,推崇中国民间烧烤的精髓,经过前期筹备策划于2017年1月在全国踩点拍摄美食纪录片《人生一串》,被申请人即是踩点长春的钱锋碳钢烧烤店的开办人,在他知悉该事项并配合拍摄纪录片后抢注了申请人“人生一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人生一串”商标的存在,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人生一串”为申请人在餐饮服务及餐饮美食节目的名称,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四、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后,对申请人线下体验店进行投诉并向申请人发出体验店停止使用商标的警告通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鉴于本案证据较多,为便于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口头审理本案并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人生一串”微信公众号的登记资料及相关信息打印件;
2、“人生一串”微信公众号推文内容;
3、纪录片《人生一串》播放点击量及评价、广东卫视版权合作协议复印件;
4、“人生一串”微信公众号推文时间及内容;
5、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6、工商登记信息;
7、相关公证书;
8、“大众点评”投诉材料;
9、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微信截图;
10、纪录片节目组公告;
11、申请人“人生一串”百度搜索页面;
12、申请人“人生一串”新闻、媒体报道(光盘形式);
13、应诉通知书及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4、纪录片《人生一串》获奖证书;相关授权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公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2月21日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生一串为被申请人原创品牌。被申请人依据自身产品使用需要,依法进行申请注册,没有任何恶意,且申请人经营范围与被申请人从事的餐饮行业完全不同。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人生一串加盟合同及加盟意向书;2、钱锋烧烤店面照片及营业执照;3、人生一串收据及发票;4、人生一串国际注册证;5、人生一串店面照片;6、宣传海报及收据;品牌设计合同及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人生一串房屋租赁合同;纳税凭证;人生一串及钱锋烧烤店面视频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2020)沪东证经字第6565号公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2月20日。
2、经我局查明,叶楠于2019年3月20日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争议商标侵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于上述主张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5727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申请人未违反上述主张,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3、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40余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16、20、21、25、29、30、32、33、35、40、43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人生一串”相同或相近的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节目名称权)等规定提出的主张,属于不同的理由。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属不同的事实。因此,本案应针对上述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审。结合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设置的目的,旨在制止除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的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人,恶意抢注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以保护商事业务往来中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该条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先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故对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主张“人生一串”为其在餐饮美食节目的名称,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大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人生一串”作为节目名称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节目名称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条款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行为,使之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曾在被申请人经营的长春钱锋碳钢烧烤店进行踩点和拍摄,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在“人生一串”公众号发表推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人生一串》纪录片名称应属明知。本案争议商标“人生一串”与申请人“人生一串”节目名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在在16、20、21、25、29、30、32、33、35、40、43等类别上将“人生一串”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进行了大量和反复申请注册。虽然被申请人对“人生一串”的来源做出了解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均为照片、手写收据等自制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人生一串”系列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节目名称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此外,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口头评审的请求,鉴于本案当事人已经充分论述其理由以及请求,提交的证据亦充分质证,故我局决定本案不予口头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