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迪士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秀群
申请人因第5849045号“安第斯 AND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396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05月14日至2019年05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1、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营业执照及《商标授权书》;2、商品实物图片;3、被申请人“安第斯 ”品牌网店及实体展厅;4、线上销售订单;5、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开具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交易发票;6、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御膳斋食品商行签订的销售合同、出仓单、收款收据,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门市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出仓单及发票;7、被申请人与邹益平、赵馨宇的产品交易出库单。
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发表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存在真实、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京东、天猫、微信等平台搜索结果;2、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相关信息;3、其他案件无效宣告决定书;4、沟通记录。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16日申请注册,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随身武器;佩刀;匕首;餐具(刀、叉和匙);钳;扳手(手工具)”商品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使用,证据5可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销售“安第斯”餐具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证据4、7可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依礼而为礼品商行销售“安第斯”餐具及工具钳给他人,上述证据结合商品实物图片(证据2)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餐具(刀、叉和匙)、钳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及与之类似的扳手(手工具)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餐具(刀、叉和匙)、钳、扳手(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