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历海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09110号“柔丽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73462号“柔丽洁 Roulijie及图”商标、第38821643号“柔丽洁 Roulijie及图”商标、第29884109号“柔丽洁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柔丽洁”与引证商标三显著标识性文字“柔丽洁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浴巾;地巾;浴室亚麻布;床垫遮盖物;毛巾被;枕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浴巾;枕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