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MG MORI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394号“IN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15617号“IN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雕刻机、电弧焊接设备商品上已予以初步审定,在金属加工机械等其余商品上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在雕刻机、电弧焊接设备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器和机床及其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机、电弧焊接设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