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104020号“菜百首饰 CAIBAI JEWEL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30570号“京城·菜百首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菜百”品牌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实体店外景图、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在申请商标申请日之后,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菜百首饰”与引证商标“京城·菜百首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