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思鑫诚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053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具有关联性,具有自身特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26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混淆或误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