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摩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41352号“摩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22967号“摩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垃圾处理机、真空吸尘器商品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弃食物处理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