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0926号“兆讯mim Mega-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4198号“兆讯 ”商标、第8394199号“兆讯网络 ”商标、第6804559号“移动即时管理系统;MIM;MOBILE INSTANT MANAGEMENT及图”商标、第10932066号“M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有道词典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