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细祥(原申请人:至潮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49873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至潮有限公司转让给第40941700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麦细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
申请人:麦细祥(原申请人:至潮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49873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至潮有限公司转让给第40941700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麦细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