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琅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67179号“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3590号“琅琅”商标、第41369219号“琅琨 琅 LON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已为无效,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琅”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琅琅”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