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嘉会泰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英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08464号“有男有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15573998号“有儿有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以外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为“有男有女”,引证商标文字为“有儿有女”,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商标“有男有女”为普通日常用语,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