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淼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3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9241号图形商标、第8998233号“CHUISH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