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禄贝尔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7541号“面包超人 ANPAN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8374号“ANPAN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日本电视网控股集团株式会社”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共有权利人,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了同意书,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6类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意书原件、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中文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与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的同意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对该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