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95252号“天使之约TIANSHIZHI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8149号“天使简约”商标、第15844367A号“天年之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设计理念上存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部分“天使之约”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性文字“天使简约”在文字构成上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馆预订;自助餐厅;餐厅;备办宴席;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