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过林科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对第5037747号“ALL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8年11月13日。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