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天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09276号“诺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1217号“诺高 NUO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85168号“诺高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29130号“喏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册、所获荣誉及参加展会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棉水泥、建筑用沥青制成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水泥、沥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中文“诺高”,与引证商标三首字字形相近,尾字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均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