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10658号“LAVAZZA TORINO,ITALIA,1895 GRAN RISER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9118号“GRA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79119号“GRAN”商标、第33697108号“GRANCAFE”商标、第38375189号“AQUA RISER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联系共存事宜,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GRA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GRAN”字母相同,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ISERVA”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ISERVA”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咖啡、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