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9945号“S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4774782号“SSS及图”商标、第8160213号“杭宏”(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708;171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