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飞书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点点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72700号“云雀办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54275号“云雀金服Lark Financial”商标、第16994905号“云雀”商标、第16542750号“云雀”商标、第23405790号“云雀笔记”商标、第27854281号“云雀金服”商标、第27854288号“云雀金服Lark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晚礼服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社交陪伴;开保险锁;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失物招领;保险箱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法律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