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AJ,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931号“MYRI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申请人:PAJ,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931号“MYRI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