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有兰象标食品有限公司(大众)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04230号“TWIN ELEPHANTS&EARTH BRAND 泰双象 TWIN ELEPHANTS AND EARTH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4129号“ELEPHANT”商标、第4137023号“大象 ELEPHANT及图”商标、第33020099号“大象”商标、第37312783号“eleph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糖浆及其它供饮料用的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