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71214号“星云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云坊 40171214

阅读:51007 2020-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星云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1214号“星云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3881号“星云”商标、第37689631号“星云”商标、第38053467号“星…

  申请人:陕西星云世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1214号“星云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3881号“星云”商标、第37689631号“星云”商标、第38053467号“星云服务器”商标、第5084681号“星云 CEWWW及图”商标、第19060164号“星云”商标、第26678772号“KA星云”商标、第26686933号“IKA星云”商标、第17928578号“星云集市”商标、第9217564号“星云联盟”商标、第13710463号“云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指定的具体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域名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六、七为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九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十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显著识读文字均为“星云”;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星云”与引证商标十“云星”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十相区分。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明确,但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171214号“星云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星云坊 401712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3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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