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尧程(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标易购(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87294号“尧程拍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6928号“尧程建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中被撤销在市场营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剩余有效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户外广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有效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