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盛世天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0659号“有我生活Life will be b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6250号“有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03464号“有生活 全域校园生活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22479号“兿师行Y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78868号“韵生活Y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45123号“Y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808137号“药事会YAOSH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669024号“义四海Y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388774号“1逸生活1y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合同等实际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均已无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期于2020年4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于2020年9月20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前述商标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