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0473号“瑞金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中虽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瑞金”,但申请商标在整体上已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例外情形。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