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江梅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1870449号“古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782833号“古茗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争议商标“古茗”可意会为“老树茶”,餐饮场所是提供茶水供食客消费、饮用的,争议商标指定在“茶馆”等服务上,容易让消费者对茶水的质量产生误认,误以为餐饮场所给自己提供的是老树茶,尤其是在“茶馆”服务项目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茗”百度百科词条截图;
2、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品牌,本身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且被申请人自201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经长期大量宣传及使用,争议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显著性,在第43类服务上已有大量包含“茗”字的注册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股权关系;
2、古茗饮品实物图;
3、大众点评点评信息及点评及公证书;
4、采购协议及发票部分列举;
5、宣传视频公证书;
6、媒体报道情况部分列举;
7、第43类其他包含“茗”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理由中提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我局将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为“古茗”,两字并非固定搭配词汇,并不必然指向与“茶”相关的服务。文字“古”与“茗”组合后整体已产生区别于“茶”之含义,故争议商标“古茗”指定使用在“咖啡馆;茶馆”等服务上,并不具有欺骗性,相关公众不会对服务的品质特点的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