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兴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点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00129号“ING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INGCAI”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151号图形商标、第18258757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