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洲特制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28792号“I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8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食用油、食用橄榄油、食用葵花籽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现为在肉、腌制水果、腌制蔬菜、牛奶、豆腐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可可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