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中科重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82680号“中科重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984977号“SEMISKY及图”商标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9196号“ONIPKO及图”商标、第29920817号“BITWEST及图”商标、第18857708号图形商标、第3569297号图形商标、第13448275号图形商标、第12593633号图形商标、第11638168号图形商标、第26984447号“金融街 融社区 生活从融开始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