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巴吉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70065号“GENUINE OBAG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3857号“GENUINE OBAGI”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